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3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3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376號原告 蔡鄭秀麗 被告 藍文 和上列被告 藍文和 因本院一00年度易字第二五0一號傷害案件,經原告蔡鄭秀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怡秀
法官溫祖民法官古瑞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宜諳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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