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緝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緝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緝字第7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翠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卷存證據與告訴人指訴被告所侵占金額有不相符之處,尚應行調查,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石珉千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宏璋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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