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附民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重附民字第49號原告 呂寶堯 被告 陳長宏 (原名 陳建宏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易字第1473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孫正華
法官謝昀璉法官張宇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