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478號原告 曹光澯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維通傳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被告公司之最新登記事項卡及其監察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4款所明定。又股份有限公司固由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惟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則由監察人或股東會所選任之人代表公司為訴訟,公司法第208第3項、第213條定有明文。是本件原告對被告之訴訟,應由被告之監察人為法定代理人代表被告,而非以被告之董事長 謝健偉 為法定代理人,是本件起訴有被告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之情形存在。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依上揭公司法規定補正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被告公司之最新登記事項卡及其監察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慧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書記官黃靖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