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5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5648號債權人松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啓基投資有限公司代表人 蘇怡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鼎力金屬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確認啓基投資有限公司之代表人為何人?如有誤載,併請具狀更正。(查依啓基投資有限公司登記表所示,代表人為「洪水波」,「蘇怡仁」僅為該公司對松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行使股東權利時之受指派人,此為對內關係,對外代表人仍應係「洪水波」)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5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5月15日
書記官田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