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56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5645號債權人建銘窗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忠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權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楊忠明及 陳鵬仕 是否為本件之債權人及債務人;若是
,併請具狀具體敘明其請求及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㈡確認兩造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如有誤載,併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5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5月15日
書記官田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