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40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4000號債權人 陳美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家瑋 、 何麗華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確認是否請求連帶清償?(因聲請狀請求標的欄所載與請求原因事實欄所載不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5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5月15日
書記官田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