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2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256號原告 游文元
施秀鑾 莊東鈐 張灼貞 吳津 吳玉婷 吳玉如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桂蘭 原告 何志賢
周慧君 周韶霈 周盈辰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賴淑梅 原告 王文君 原告厚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名傑 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顯騰 律師被告 何錦全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榮彬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刑事案號:102年度金訴字第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1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淑芳
法官賴恭利法官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春玉中華民國103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