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簡調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調字第35號
聲 請 人  黃詩茵
相 對 人  施維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
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清償借款
,惟相對人之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路○○○巷○○號4樓
,此有其全戶戶籍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另本件依聲請人起
訴狀所載,復查無兩造間就消費借貸關係有債務履行地之約
定,則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依法視
為調解之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書記官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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