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61號

上訴人 陳立彥

訴訟代理人 陳崇善 律師

視同上訴人 林雪

陳立仁

陳湘媛

被上訴人 陳春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114年7月23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黃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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