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61號
上訴人 陳立彥
訴訟代理人 陳崇善 律師
視同上訴人 林雪
被上訴人 陳春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114年7月23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黃依玲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61號
上訴人 陳立彥
訴訟代理人 陳崇善 律師
視同上訴人 林雪
被上訴人 陳春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114年7月23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黃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