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東簡字第2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官几彬
訴訟代理人 許麗美律師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彭石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51,280元(計算式如下
1,445,52×1,800×13960/144552=251,280),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4,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