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8年度竹東簡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東簡字第2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官几彬
訴訟代理人 許麗美律師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彭石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51,280元(計算式如下
1,445,52×1,800×13960/144552=251,280),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4,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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