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342號
原 告 洪旻陞
兼法定代理人 方桀玲
兼法定代理人 洪于禾
被 告 翁紫庭
被 告 朱仁裕
被 告 朱亦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文廷 律師
許朝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12月16日下午2時0分
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原告應提出原證六前後
之全部對話紀錄,以便查明對話日期)。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書記官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