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62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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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283號
債權人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亮銓
債務人 林俊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壹仟柒佰壹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以三十日為限,按日加計新臺幣壹佰元之違約金共計新臺幣參仟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6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