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26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冠穎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3533號、112年度偵字第1423、2286、2357、29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審理程序。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本院行審判程序,於民國114年5月8日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庭期如主文所示,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松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孟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