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小調字第61號
聲 請 人 沈幼斌
相 對 人 藍文義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
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清償借款
,惟相對人之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里○○00號,此
有其全戶戶籍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另本件依聲請人起訴狀
所載,復查無兩造間就消費借貸關係有債務履行地之約定,
則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基隆地
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依法視為調
解之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書記官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