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嘉簡字第七○一號
原 告 甲○○○○重機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久馨 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
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被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本件原告主張原告與被告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起有工作上之配合,原告以不同之
重機械機具出租於被告,分別以承租時間之不等為計算費用,詎於七月份起被告
即不支付該承租費用,七月份至九月份應支付之帳款依序為新台幣(下同)五萬
五千七百、二十五萬五千五百元、三萬五千五百元,加上被告於原告之不知情下
扣除保留款三萬六千元,共計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