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簡字第706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七О六號
  原   告 中央信託局楠梓分局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丁○○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壹萬肆仟捌佰零貳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拾伍點參 伍伍 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拾,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上開利率
百分之貳拾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壹拾萬零伍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與原告簽訂「小額消費性借款契約
」,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四十五萬元,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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