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簡字第117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一一七九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七月三十日下午四時十五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
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郭慧珊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孟瑩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   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