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0年度員簡字第219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 林簡易庭 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員簡字第二一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台灣省菸酒專賣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
偵字第二七一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販賣未貼專賣憑證之菸類,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
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未貼專賣憑證之「大衛杜夫」牌洋菸壹拾包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
二項,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五款、第四十條第一款、第四款
,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
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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