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交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交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交訴字第二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許博堯律師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一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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