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交訴字第1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2年度交訴字第133號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50歲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2年度偵字第53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九日上午二時十五分許死亡,此有台南縣善化鎮謝醫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九日出具之死亡證明書一紙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4月27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陳振謙
法官卓穎毓法官鄭燕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金堂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