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交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交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交訴字第二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許博堯律師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九十四年三月十七日九十四年度交訴字第二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前經本院以九十四年三月十七日九十四年度交訴字第二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本件尚有同案被告乙○○尚未審結,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益茂法官林純如
法官莊秋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