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審易字第18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易字第188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俊男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何俊男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廖棣儀
法官余欣璇法官葉詩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佳蒨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