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1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簡字第16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金氏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251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金氏娟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暨各該外包裝袋,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補充附表如下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金氏娟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被告雖供稱其毒品來源係向綽號「 阿明 」之男子購買,然因被告供出之事證不足,故未因被告之供述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等節,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111年1月25日高市警鳳分偵字第11170368400號函暨職務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1月27日雄檢 榮棟好 110偵25173字第93號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至19、41頁),故本件尚無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情事,附此敘明。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國家對於查緝毒品之禁令,竟仍漠視法令,非法持有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合計總純質淨重5.405公克,對毒品流通及社會治安產生潛在威脅,所為實不足取。然念其犯後坦承犯行,兼衡其自陳係為供己施用而持有毒品之犯罪動機、目的、及被告持有之數量非鉅、持有時間非長,並考量被告於警詢時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因涉及被告個人隱私,不予揭露,詳參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無前科之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於查獲之第三級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既規定:「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另同條例第11條第5項對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之行為處以刑罰,顯見第三級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確均含有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各該毒品之驗前淨重、驗餘淨重、純度、純質淨重均詳如附表所示),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證(見偵卷第23至31頁),故附表所示之含有第三級毒品之咖啡包共21包,均屬違禁物,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予以宣告沒收;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共21只,均因與其內毒品附合而難予析離,且如強予析離亦顯無實益,依社會一般通念,堪認該包裝袋已與查獲之毒品結合成為一體而無從強加析離,是各該毒品外包裝袋亦應依上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至鑑定用罄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諭知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李怡增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王雪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
書記官林孝聰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鑑定結果│├──┼───────┼──────────────┤│1│銀色包裝之咖啡│含有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包1包│,驗前淨重5.669公克,驗後淨││││重5.247公克,純度約4.35%,││││驗前純質淨重約0.247公克。│├──┼───────┼──────────────┤│2│銀色包裝之咖啡│含有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包1包│,驗前淨重5.720公克,驗後淨││││重5.238公克,純度約4.43%,││││驗前純質淨重約0.253公克。│├──┼───────┼──────────────┤│3│銀色包裝之咖啡│含有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包1包│,驗前淨重7.136公克,驗後淨││││重6.667公克,純度約4.20%,││││驗前純質淨重約0.300公克。│├──┼───────┼──────────────┤│4│銀色包裝之咖啡│含有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包1包│,驗前淨重5.501公克,驗後淨││││重4.556公克,純度約4.12%,││││驗前純質淨重約0.227公克。│├──┼───────┼──────────────┤│5│銀色包裝之咖啡│含有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包1包│,驗前淨重4.704公克,驗後淨││││重3.805公克,純度約4.28%,││││驗前純質淨重約0.201公克。│├──┼───────┼──────────────┤│6│銀色包裝之咖啡│含有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包1包│,驗前淨重3.888公克,驗後淨││││重3.435公克,純度約4.48%,││││驗前純質淨重約0.174公克。│├──┼───────┼──────────────┤│7│銀色包裝之咖啡│含有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包1包│,驗前淨重6.640公克,驗後淨││││重6.207公克,純度約3.82%,││││驗前純質淨重約0.254公克。│├──┼───────┼──────────────┤│8│銀色包裝之咖啡│含有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包1包│,驗前淨重7.225公克,驗後淨││││重6.730公克,純度約3.99%,││││驗前純質淨重約0.288公克。│├──┼───────┼──────────────┤│9│銀色包裝之咖啡│含有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包1包│,驗前淨重6.256公克,驗後淨││││重5.777公克,純度約4.17%,││││驗前純質淨重約0.261公克。│├──┼───────┼──────────────┤│10│銀色包裝之咖啡│含有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包1包│,驗前淨重4.758公克,驗後淨││││重4.199公克,純度約4.35%,││││驗前純質淨重約0.207公克。│├──┼───────┼──────────────┤│11│銀色包裝之咖啡│含有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包1包│,驗前淨重6.335公克,驗後淨││││重5.752公克,純度約4.47%,││││驗前純質淨重約0.283公克。│├──┼───────┼──────────────┤│12│銀色包裝之咖啡│含有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包1包│,驗前淨重6.336公克,驗後淨││││重5.782公克,純度約4.28%,││││驗前純質淨重約0.271公克。│├──┼───────┼──────────────┤│13│銀色包裝之咖啡│含有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包1包│,驗前淨重7.086公克,驗後淨││││重6.529公克,純度約4.39%,││││驗前純質淨重約0.311公克。│├──┼───────┼──────────────┤│14│銀色包裝之咖啡│含有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包1包│,驗前淨重7.055公克,驗後淨││││重6.509公克,純度約4.10%,││││驗前純質淨重約0.289公克。│├──┼───────┼──────────────┤│15│銀色包裝之咖啡│含有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包1包│,驗前淨重6.023公克,驗後淨││││重5.614公克,純度約4.71%,││││驗前純質淨重約0.284公克。│├──┼───────┼──────────────┤│16│銀色包裝之咖啡│含有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包1包│,驗前淨重6.102公克,驗後淨││││重5.438公克,純度約5.02%,││││驗前純質淨重約0.306公克。│├──┼───────┼──────────────┤│17│銀色包裝之咖啡│含有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包1包│,驗前淨重4.942公克,驗後淨││││重4.315公克,純度約4.19%,││││驗前純質淨重約0.207公克。│├──┼───────┼──────────────┤│18│銀色包裝之咖啡│含有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包1包│,驗前淨重6.051公克,驗後淨││││重5.540公克,純度約3.93%,││││驗前純質淨重約0.238公克。│├──┼───────┼──────────────┤│19│銀色包裝之咖啡│含有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包1包│,驗前淨重7.169公克,驗後淨││││重6.706公克,純度約4.74%,││││驗前純質淨重約0.340公克。│├──┼───────┼──────────────┤│20│銀色包裝之咖啡│含有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包1包│,驗前淨重6.516公克,驗後淨││││重5.926公克,純度約4.13%,││││驗前純質淨重約0.269公克。│├──┼───────┼──────────────┤│21│銀色包裝之咖啡│含有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包1包│,驗前淨重5.006公克,驗後淨││││重4.488公克,純度約3.90%,││││驗前純質淨重約0.195公克。│├──┴───────┴──────────────┤│總計:第三級毒品總純質淨重5.405公克│└─────────────────────────┘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25173號被告金氏娟女4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澎湖縣馬公市東衛8號之5居高雄市○○區○○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金氏娟明知Mephedrone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之第三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竟仍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110年5月29日晚上某時,在高雄市大寮區某卡拉OK店,以新臺幣4000元之價格,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購入含有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之咖啡包21包,非法持有之。嗣於110年5月31日11時30分許,經警接獲報案需協助救護,前往高雄市○○區○○路000號花鄉汽車旅館128號室內,見金氏娟精神恍惚,當場扣得金氏娟主動交付含有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之咖啡包21包(毛重共計151.39公克,檢驗前總純質淨重共計5.405公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金氏娟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警方職務報告、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11月4日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8月6日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1份、現場照片6張、扣案之毒品咖啡包照片45張附卷可稽,及扣案含有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之咖啡包21包可資佐證,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金氏娟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嫌。扣案之含有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之咖啡包21包(毛重共計151.39公克,檢驗前總純質淨重共計5.405公克),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2月21日
檢察官李怡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