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27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27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2713號聲請人 羅慶宇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黃薏蓁 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6年10月16日簽發之本票乙紙,票號為CH0000000號,內載金額新臺幣1,000,000元,到期日為民國110年10月1日,經提示未獲兌現,爰請求裁定強制執行云云。
三、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8日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一、提出聲請裁定之本票原本(票號:CH0000000)。二、聲請狀記載「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金」,與附表記載之「請求金額」並不相同,請具狀陳報正確請求金額為多少元?」,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然查聲請人於民國112年9月12日收受該通知迄今仍未補正,其前揭請求,尚乏有據,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司法事務官洪瑞珠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