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18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丁○○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七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劉邦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
書記官曾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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