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21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2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214號聲請人 李榮祥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6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4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
書記官莊川億┌─────────────────────────────────────┐│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21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8│英屬維京群│華南銀行南│103年9月8日│185,778元│HD0000000││││島商富董股│永和分行│││││││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009│英屬維京群│華南銀行南│103年10月8日│185,778元│HD0000000││││島商富董股│永和分行│││││││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010│英屬維京群│華南銀行南│103年11月8日│185,778元│HD0000000││││島商富董股│永和分行│││││││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011│英屬維京群│華南銀行南│103年12月8日│185,778元│HD0000000││││島商富董股│永和分行│││││││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012│英屬維京群│華南銀行南│104年1月8日│185,778元│HD0000000││││島商富董股│永和分行│││││││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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