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9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9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961號上訴人 高儷瑛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吳鈺潔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5年7月6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明發
法官湯千慧法官宋雲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
書記官吳佩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