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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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5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57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傅傳樂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前經辯論終結,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雷淑雯
法官王筑萱法官李子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鈞雅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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