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2年度港簡字第15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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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港簡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文堂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02年度毒偵字第856號),本院北港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文
陳文堂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
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
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已經
觀察、勒戒程序,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詎被告竟不思悔改,徹底袪除施用毒品之惡習,再次施用
毒品,繼續沈淪毒海之中,可知其意志力甚為薄弱,殊不可
取,惟念被告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其施用毒品之犯行,在
本質上乃屬戕害自己身心健康之行為,尚未有嚴重破壞社會
秩序或侵害他人權益之情形,兼衡被告教育程度為國小畢業
,現務農為生,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
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許佩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書記官徐基典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