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967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9672號
原   告 正航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發
訴訟代理人  金成威
被   告  張阿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
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
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位於臺北市士林區,有原告陳報狀
及汽車車籍查詢資料各1紙在卷可憑,又本件侵權行為地係
在臺北市○○區○○○路○段及中正路口,此有臺北市政府
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在卷可憑
。是本件之管轄法院應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而本件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被告住所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士林地
方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葉詩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書記官林錫欽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