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潮保險簡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訴訟代理人 陳建文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謝文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
8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147,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32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丹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