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121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1218號
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訴訟代理人  立德 國際資產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振富
複代理人   林暐修
被   告  吳全清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五股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陳秀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書記官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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