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227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2272號
原   告 駿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茂富
被   告  顧祥
       王中崙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顧祥、王中崙發支付命
令,惟顧祥、王中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933,555元,應繳裁判費10,2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
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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