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38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4年台抗字第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台抗字第三八四號
抗告人甲○○
47弄38號(現在台灣台中女子監獄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許家瑜 律師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九日駁回上訴之裁定【九十四年度上更㈡字第一四三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理由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五日收受判決正本之送達,至同年月二十五日上訴期間屆滿,竟遲至同年月二十六日始行上訴,顯已逾上訴期間,因依法裁定駁回其上訴,固非無見。惟抗告意旨以九十四年七月十五日判決正本送達該監時,已屆工場收封時間,翌日為星期六,七月十七日為星期日,七月十八日適逢颱風而放假,故該監於七月十九日始將判決正本送達予抗告人收受(原送達證書亦未於抗告人簽收欄記明送達日期),提出該監收發文件紀錄影本二份為證各等語,如果無訛,則抗告人於七月二十六日提起上訴,自未逾期,實情如何,原審仍應調查認定,應認抗告有理由,爰將原裁定撤銷。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三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八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洪文章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