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小字第348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雄小字第348號
原   告 五福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順富
訴訟代理人  桂健庭
       盧奕中
被   告  洪玉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107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貳仟肆佰元,及自至民國一百零七年
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就其主張被告向其借款,尚欠如主文所示本金之事實,已提
出切結書、應收帳單明細及存證信函為證,經核大致相符,且為
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則原告訴請被告償還上開欠款,於
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另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20條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書記官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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