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7年度投救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投救字第4號
聲 請 人  張嘉玲
相 對 人 佑安理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錦政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復
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
,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
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
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即本院107年
度投補字第136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
訴之望,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業據聲請人提出案件概
述單、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審
查表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各1份附卷可稽
,本院復查聲請人尚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故聲
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丁婉容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書記官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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