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家救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救字第14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乙○○間請求離婚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乙○○間請求離婚事件(即本院94年度家調字第94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1件附卷而為釋明,本院復查聲請人尚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1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丁智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6月16日
書記官鄭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