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聲字第10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字第10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01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等罪,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郭瑞祥法官簡源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顏子良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附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勞工安全衛生法│業務過失致死││├────────┼─────────┼─────────┼─────────┤│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8.03.08│98.03.06││├────────┼─────────┼─────────┼─────────┤│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8年度偵字│彰化地檢9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6002號│第3570號等││├─┬──────┼─────────┼─────────┼─────────┤││法院│彰化地院│台中高分院│││最├──────┼─────────┼─────────┼─────────┤│後││98年度簡字第1682號│98年度上訴字第2388│││事│案號││號│││實││││││審├──────┼─────────┼─────────┼─────────┤││判決日期│98.08.06│99.04.08││├─┼──────┼─────────┼─────────┼─────────┤││法院│彰化地院│台中高分院│││確├──────┼─────────┼─────────┼─────────┤│定││98年度簡字第1682號│98年度上訴字第2388│││判│案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8.09.07│99.05.0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彰化地檢99年度執字││││第5526號│第25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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