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16號原告乙○○(已死亡)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蔡嘉容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據本院民國(下同)98年度交附民緝字第3號附帶民事訴訟裁定顯示,原告已於98年11月15日死亡,則請原告之全體法定繼承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以利案件進行,並提出原告之繼承系統表、原告之除戶戶籍謄本及原告之全體法定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各1件供參(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原告既已死亡,則原起訴狀記載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各項有無更正之必要?
三、原告起訴狀附件之醫療費用單據即「美德耐」統一發票11紙,因發票記載之購買物品名稱及金額部分均模糊不清,無從辨認,請重新提出影印清晰之發票影本11紙供參。
四、原告因本件車禍受傷後,有無實際僱用外籍看護工?若有,請提出自僱用之日起至原告死亡之日止,已支付或應支付該外籍看護工之薪資、健保費、就業安定基金及加班費等相關費用之單據影本供參。
五、請提出原告因本件車禍受傷後,迄至死亡之日止,已為原告支付之營養牛奶、尿布、尿褲、看護墊、抽痰機及抽痰管等相關費用之單據影本供參。
中華民國99年1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金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月18日
書記官李國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