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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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17號原告三聯發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中區施工處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76,5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6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18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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