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78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上訴字第7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訴字第78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號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69號,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88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倘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皆難謂係具體理由,俾與第二審上訴制度旨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變更第一審不當或違法之判決,以實現個案救濟之立法目的相契合,並節制濫行上訴(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號裁判意旨參照)。又刑罰之量定,本為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於法定刑度之內,予以量定,且客觀上並無明顯濫權之情形者,自不容當事人任憑主觀意見,指摘其違法、失當。是原判決倘就如何量定其宣告刑之理由,已敘明審酌之因素,被告置若罔聞,僅泛詞指摘量刑過重,而未提出證據資料,以供審查,自難認為其理由已經明確、具體,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或變更之具體事由,則所提上訴,即非適法。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原審法院於民國(下同)97年6月4日判處有期徒刑7月。被告於97年6月23日具狀提起上訴,其上訴理由略以:因家中有二個兒子在唸大學,現已沒施打毒品,為此提起上訴,請求易科罰金云云。
三、經查: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之傾向釋放,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5年8月31日以95年度毒偵字第191號處分不起訴確定。詎其仍未戒除毒癮,於5年以內,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97年2月1日10時許,在臺南縣學甲鎮「天來釣蝦場」廁所,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為警於同日10時許,持搜索票前往 姜志明 (另案偵查中)位於臺南縣學甲鎮頂山寮32號住處搜索時,適甲○○前往上址預備向姜志明購買毒品,經其同意採尿送驗而查獲上情。
(二)被告對於前揭犯罪事實,迭據其於警詢、偵訊與原審審理時自白在卷(詳警卷第4頁至第7頁;偵查卷第5頁;原審卷第20頁、第24頁至第26頁),且被告經警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可待因、嗎啡等鴉片類陽性反應等情,有長榮大學出具之尿液檢驗確認報告、尿液送驗編號暨年籍對照表附卷可稽(附於警卷第1頁至第2頁)。原審法院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而適用簡式審判程序,以被告犯行事證明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判處被告有期徒刑七月。則原審法院業已於判決書上記載其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及應適用之法條,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認定事實錯誤、量刑瑕疵或違背法令之情形。
(三)被告上訴理由僅以家中尚有二子就學中以及現已無施用毒品為由提起上訴,然未具體記載原判決關於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等項有何不當或違法,而足以影響原判決,自非屬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所謂之具體事由,依首揭說明,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以判決駁回之,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楊子莊法官戴勝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淑貞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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