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1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簡上字第137號上訴人丙○○被上訴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本院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4628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被上訴人並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本院於97年4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上訴人負擔。
原判決所命給付之金額,減縮為新臺幣貳拾陸萬伍仟玖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部分:
一、本件上訴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被上訴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對於簡易程序第一審之裁判上訴,其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6條第1項、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被上訴人於原審起訴請求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05,154元及其中299,807元自民國95年4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嗣於本院第二審程序中變更訴之聲明請求上訴人給付265,970元及自96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核其所為,乃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前開規定,應認其所為訴之變更合法,併此敘明。
乙、實體部分:
一、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於91年9月25日向其請領GEORGE&MARY現金卡,並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借款額度為600,000元,每動用1筆借款應給付100元之帳務管理費,且借款按週年利率
18.25%計息,按日計息,並按期繳付應繳金額,如上訴人未依約繳款,上訴人即喪失期限利益,被上訴人有權請求上上訴人一次還清欠款,延滯期間則以週年利率20%計算利息。
詎上訴人至95年4月6日止,共計消費記帳305,154元(內含本金299,807元、利息5,247元、管理費100元),未依約清償。
事後被上訴人曾於95年5月與被上訴人進行債務協商,協議分期清償本金,並約定如上訴人未履行承諾,即應一次清償尚欠之本金,並負擔按原契約約定之利息債務。然上訴人於協商後最後僅間斷還款至96年11月15日,所繳款項抵充利息至96年9月12日,嗣後即未有還款或再行協商之紀錄,而尚有借款本金265,970元未清償,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爰依兩造間之現金卡使用契約及債務協商內容,提起本件訴訟。
二、上訴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前所提書狀答辯稱:上訴人自95年5月起與被上訴人達成債務協商,至96年6月間皆有按期繳納每月之應繳金額,故認被上訴人所請求之利息起算方式顯與事實不符等語。
三、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被上訴人答辯聲明:駁回上訴。
四、被上訴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現金卡領用申請書暨卡約定書、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交易記錄、協議書、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書、協商客戶還款分配資料查詢單、還款金額及利息抵充計算書等件為證,核與其所述情節相符,自堪信為真實。上訴人雖辯稱其與被上訴人達成協商,並依約正常繳款至96年6月,故被上訴人主張金額不正確云云。惟依被上訴人所提出之協議書、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書、協商客戶還款分配資料查詢單及還款金額及利息抵充計算書之記載,上訴人確曾與被上訴人於95年5月3日達成債務協商,並已繳款33,837元,故本金尚餘265,970未清償,利息則僅抵充至96年9月12日,上訴人既未對於上開文書提出爭執,堪信被上訴人主張為真。是以,被上訴人已將上訴人依債務協商內容所繳款項自借款本金中扣除,且以其所繳款項抵充利息,上訴人辯稱被上訴人金額計算不正確,顯非有據,難以採信。從而,上訴人確實積欠被上訴人消費款265,970元,及自96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則被上訴人依據兩造間之現金卡使用契約及債務協商內容,請求上訴人如數給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是則原審判命上訴人如數給付,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於法並無違誤。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第463條、第3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劉坤典
法官黃柄縉法官余明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書記官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