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399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照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生報業廣場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
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
萬0,1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