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318號
原   告 宗育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梓榛
被   告 銘登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榮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25,834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3,530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
3,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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