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319號
原 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石發基
代 理 人 張峰賓
王經文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謝勝合 律師即 黃順雄 之
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
5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書 記 官 王立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