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2931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玉樹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益鉅股份有限公司
劉文增
上2人共同
特別代理人 周香蘭 住花蓮縣○○市○○路○○號10樓之1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即被告益鉅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劉文
增之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周香蘭(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於聲請人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對相對人益鉅股份有限
公司(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劉文增(民國00年0月00日
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提起本院107年度北簡字
第2931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
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
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定有
明文。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給付票款事件,對相對人益鉅股
份有限公司、相對人劉文增提起訴訟(本院107年度北簡字第2
931號),惟相對人兼益鉅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劉文增
罹患缺氧性腦病變,不能行相對人益鉅股份有限公司之代理權
,且相對人益鉅股份有限公司無其他法定代理人,相對人劉文
增本身亦無訴訟能力。又周香蘭為相對人益鉅股份有限公司之
董事,且為相對人兼益鉅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劉文增之
配偶,為免訴訟久延而造成聲請人受損害,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2條、第5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選任周香蘭為相對人益鉅股
份有限公司及劉文增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有台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
字第3號民事裁定影本附卷可稽,應堪採信。本院審酌聲請人
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准許如主文所示。
依民事訴訟法第52條、第5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周美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書記官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