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家上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家上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上字第207號上訴人 顏家賓 訴訟代理人 王秋芬 律師上訴人 顏家明 訴訟代理人 郭睦萱 律師複代理人 湯惟揚 律師視同上訴人 顏家元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黃雯惠
法官賴秀蘭法官邱靜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書記官秦慧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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