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9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上訴字第9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上訴字第915號上訴人即被告代號0000-000000C(真實姓名年籍詳卷)選任辯護人 蕭仁杰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92號,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吳淑惠
法官顧正德法官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尚君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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