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秩字第232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裁定   94年度桃秩字第232號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94年10月25日北縣警峽刑字第094002868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拘留壹日。
扣案之保險套壹枚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4年10月17日起至94年10月23日23時許。
(二)地點:桃園縣山鶯路華國新村1、2、3號之「新山鶯賓館
」等處。
(三)行為:意圖得利與人姦,前後6次,每次代價新臺幣(下
同)3,000元,可得利1,0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之自白。
(二)證人 李後川楊燈貴 於警詢之證述。
(三)三峽分局臨檢【檢查】現場記錄表及現場照片十二幀。
三、扣案之保險套1枚為被移送人所有,且係屬供違反社會秩序
維護法所用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但書、第80條
第1項第1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蘇昌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庭
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邱飛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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